规章制度

农业部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各实验室之间学科交叉合作与高水平学术交流,使重点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本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课题,欢迎国内外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实验室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和审批由重点实验室负责,经费管理实施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自由申请,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3年,允许连续申请。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助额度为探索性课题3-5万元,重点课题10-20万元。

第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申请每年度一次。开放基金课题申请者根据本重点实验室申请指南的要求,填写《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用电子邮件寄至本重点实验室邮箱: keylab@ysfri.ac.cn。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基金课题的评审(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对所有申请课题进行综合评分。重点实验室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的课题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申请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正式通知申请人,并接受申请者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批准和立项工作。

第三章 课题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课题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六条 课题经批准后,课题申请人即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课题申请者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课题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课题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课题进行管理,基金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开放基金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经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开支主要包括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四章 课题结项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相应论文等各种科研成果产出署名须注明“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标注课题编号)(Financially 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rine Fisheri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P. R. China)。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带资金者,申报成果或发表论文也应注明在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承担者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后,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申请。学术委员会将对课题成果进行评议或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 (2) 有开放基金标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产出。 (3) 在本实验室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 课题鉴定及评审意见、课题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5)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